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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吉力么此外、约则么子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力么此外,约则么子作,吉尔么翁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刑终332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力么此外,女,彝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村民,住四川省布拖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毛柏秀,四川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约则么子作,女,彝族,1978年6月6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村民,住四川省布拖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吉尔么翁扎,女,彝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村民,住四川省布拖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于布拖县和谐家园。翻译人员吉史刘牛,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吉力么此外、约则么子作、吉尔么翁扎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川34刑初1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吉力么此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吉力么此外受他人雇佣欲前往云南省运输毒品,遂以事成后可以各得5000元的报酬为由邀约到被告人吉尔么翁扎、约则么子作参与。后吉力么此外带领二人经多次乘车到达吞服毒品的地方,待约则么子作、吉尔么翁扎将包裹好的毒品吞入体内后,吉力么此外带领二人于2015年9月12日晚,乘坐客车途经普格县螺髻山镇附近时,被在此查缉毒品的公安民警查获。查获后,约则么子作从体内排出海洛因33坨,净重286.96克,海洛因的含量为41.59%;吉尔么翁扎从体内排出海洛因13坨,净重89.01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9月22日凉山州公安局决定将约则么子作、吉尔么翁扎、吉力么此外运输毒品案由美姑县公安局管辖。美姑县公安局同日决定对吉力么此外等人运输毒品案立案侦查。2.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12日,美姑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一伙凉山籍人员有从云南运输毒品海洛因回西昌的嫌疑,当日晚22时许,民警在普格县境内将涉嫌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嫌疑人约则么子作、吉尔么翁扎、吉力么此外查获。后将三人带至西昌市力平医院进行排毒,约则么子作共排出32坨,在美姑县看守所排出1坨,经称量净重286.96克。3.排毒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约则么子作归案后,从体内共排出毒品可疑物32颗;被告人吉尔么翁扎归案后,从体内共排出毒品可疑物13颗。禁毒大队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二名被告人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予以扣押。4.美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称量记录、毒品称量照片、毒品去向证明。证实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当面对约则么子作从体内排出32颗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净重286.96克;对吉尔么翁扎从体内排出的13颗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净重89.01克。上述毒品可疑物已移交给美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封存。5.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2015〕凉公禁检(毒品)字第1053号、1054号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约则么子作处查获的286.96克白色毒品可疑物中提取0.5克送检,从所送检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41.59克/100克;从吉尔么翁扎处查获的89.01克白色毒品可疑物中提取0.5克送检,从所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并将鉴定意见送达二被告人。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辨认人吉尔么翁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十张不同的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人(吉力么此外)就是让自己去云南运输毒品的人;辨认人约则么子作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十张不同的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吉力么此外)上的人就是让自己去云南运输毒品的人。约则么子作、吉尔么翁扎指认查获毒品、毒品称量照片,当庭交约则么子作、吉尔么翁扎辩认后,二名被告人均辩认无异议。7.通话清单。证实吉力么此外使用号码为152××××0205的手机,于2015年9月5日08:19至2015年9月10日,漫游于昆明市、玉溪市、思茅市、西双版纳市、红河市;吉尔么翁扎使用号码为152××××1939的手机,于2015年9月5日10:54至2015年9月11日13:13,漫游于昆明市、西双版纳市、思茅市、红河市。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吉力么此外、吉尔么翁扎、约则么子作的身份情况,三人运输毒品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9.证人马某1(又名马某2之依)证言。证实其电话号码是188××××1270,曾见过号码为152××××5296的机主,但不认识。其也见过吉力么此外,但没有打过交道。10.被告人约则么子作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9月5日左右,吉力么此外给其打电话询问其是否愿意去背毒品,如果愿意去,她带路一起去。背一块毒品海洛因顺利到达西昌就给0.5万元报酬。住宿费、路费由吉力么此外出。其就到布拖县城和吉力么此外会合,当时还有一个叫吉尔么翁扎的妇女同行。当天三人就坐面包车到西昌。后吉力么此外又买了三张去昆明的火车票。三人于9月6日早上到昆明后又直接坐汽车去西双版纳景洪,到达后在汽车站附近休息了一晚上。9月7日早上8时许在景洪车站坐车到小勐拉。大概下午4时到小勐拉一名叫56公里的地方下车。吉力么此外打了个电话,两个汉族人骑着两辆摩托车来接他们到一个小村庄的某汉族人家住下。一汉族人拿出一些包裹好的毒品海洛因给他们吞服,其一共吞了32坨,藏了一坨在阴道里,吉尔么翁扎藏了二坨在屁股里。9月9日早上,两个汉族人骑摩托车把三人送到56公里处,并给了她们回景洪的车票。从景洪坐车到昆明。9月12日,从昆明返回西昌,在普格县螺髻山附近就被抓了。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当面称了,净重286.96克。11.被告人吉力么此外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9月,马某2之依打电话以1万元的报酬让其去云南背毒品,还说他已联系好了吉尔么翁扎。其与吉尔么翁扎和马某2之依联系来的约则么子作三人一起从布拖坐面包车到西昌。马某2之依给她们三人买了西昌到昆明的火车票,她们于第二天早上坐火车到昆明。在昆明车站,马某2之依又给她们买了三张去往西双版纳、景洪的车票。在景洪马某2之依告诉其已经联系好了汉族卖家,卖家会到小勐拉56公里处来接三人。他们到了56公里处就有两个汉族骑着摩托车来接他们到一个汉族人家住下。其中一个汉族人就拿了一些包裹好的海洛因来给三人吞,她们两个吞了一些,因为其吞不下就没有吞。后三人返往西昌,在普格螺髻山附近被抓。返回时,马某2之依也是坐着另外一个车跟着的,三人到那里他就在那里给买车票。马某2之依是布拖县人,其通过一个亲戚介绍认识的,他没给其打过电话而是给吉尔么翁扎打过,主要是询问到哪里了。吉尔么翁扎是其妯娌。其不认识约则么子作,是马某2之依找来的。12.被告人吉尔么翁扎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是吉力么此外找去运输毒品的,运回西昌后就会给其0.5万元报酬。运输毒品路上的吃住、路费是吉力么此外支付的,具体不知道是多少。和其一起运输毒品的还有约则么子作。其原来不认识约则么子作,是这次吉力么此外介绍认识的。吉力么此外带着其和约则么子作从布拖包车到西昌。吉力么此外买了西昌到昆明的火车票,早上到昆明后,三人直接去汽车站坐车到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后就在景洪市汽车站附近住了一晚上。9月7日,三人坐车到小勐拉一名叫56公里处下车,吉力么此外打电话联系后来了两辆摩托车把三人接到一个汉族家住下。一个汉族人就拿了一些包裹好的毒品海洛因给大家吞,其吞了13坨,约则么子作也吞了一些。吉力么此外还说如果其不多吃一点,回去的车费汉族人就不给了。9月9日早上,两个汉族人骑着摩托车把三人送到小勐拉56公里处。汉族人把车票给了三人,她们就返往西昌。在普格县螺髻山附近时被抓。毒品海洛因是吉力么此外联系的,钱也是她出的。查获的毒品当面称量净重89.01克。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吉力么此外、吉尔么翁扎、约则么子作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毒品而予以运输,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吉力么此外受他人雇佣欲去云南运输毒品后,邀约并带领被告人吉尔么翁扎、约则么子作去运输毒品,系本案主犯,应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约则么子作、吉尔么翁扎分别对自己运输的286.96克、89.01克毒品承担刑事责任。据此,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吉力么此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约则么子作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吉尔么翁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四、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75.97克全部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吉力么此外提出上诉。吉力么此外及其指定辩护人称,吉力么此外没有邀约另外二人参与运输毒品,与另外二被告人均系受他人雇佣,在运输毒品中只有分工不同,作用不应有主次之分,且其自身没有运输毒品。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还提出吉力么此外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法院对吉力么此外从轻处罚意见。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力么此外、原审被告人吉尔么翁扎、约则么子作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毒品而予以运输,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吉力么此外受他人雇佣,邀约并带领吉尔么翁扎、约则么子作运输毒品,三人系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吉力么此外系主犯,约则么子作、吉尔么翁扎系从犯。吉力么此外应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约则么子作、吉尔么翁扎分别对自己运输的286.96克、89.01克毒品承担刑事责任。关于吉力么此外及其指定辩护人所称吉力么此外与其他二被告人均受他人邀约参与运输毒品,三人地位作用大致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的意见。经查,约则么子作、吉尔么翁扎稳定供述证实二人均是吉力么此外邀约参与运输毒品,且吉力么此外负责整个运输毒品途中费用、安排食宿,其地位作用与约则么子作、吉尔么翁扎不同,为本案主犯,故相关诉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关于指定辩护人所提吉力么此外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法院对吉力么此外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辩护人所提吉力么此外受他人雇佣,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的意见一审法院已采纳并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本院对辩护人再次请求对吉力么此外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玉审判员 程占维审判员 吴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牟治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