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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02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光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02刑初132号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光辉,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房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房县。2015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光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晓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徐光辉在临沧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五楼外一科医生办公室,趁无人之际将周某放于挎包内的一部玫瑰金色iphone7plus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6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光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失主周某的陈述,被盗时的监控视频,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手机照片,被盗手机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徐光辉的户籍证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刑初字第1294号刑事判决书,涉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光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光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光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光辉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怡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