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包继伟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继伟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83刑初3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继伟,曾用名包继先,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继伟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法庭对包继伟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包继伟为平整其位临黑龙江省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元宝林场施业区93林班1小班的承包耕地,故意毁坏该林地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原生种水曲柳树木一株。破案后,包继伟赔偿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元宝林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2017年5月14日,包继伟在尚志市尚志镇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包继伟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尚志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编号010109号林权证及小班登记卡;证人李某、姜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国家珍贵树种名录;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赔偿款收据,以及被告人包继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包继伟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包继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包继伟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因危害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继伟犯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文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