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终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蔡伟哲、熊万荣抢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伟哲,熊万荣,卓伟强,陈坚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75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伟哲,绰号“九指”,男,1981年1月1日出生(自报),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文盲,无业,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肖舜诚,汕尾市法律援助处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万荣,男,1987年12月31日出生,重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暂住广东省海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7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卓伟强,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梓松,陆丰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坚凡,男,1987年6月1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于陆丰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伟哲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熊万荣、卓伟强犯抢劫罪、被告人陈坚凡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粤15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伟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熊万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卓伟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坚凡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蔡伟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其不是主犯,一审量刑太重等;被告人熊万荣上诉提出,其没有提供汽车、枪支,没有负责驾驶汽车,不是主犯等;被告人卓伟强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参与抢劫犯罪;被告人陈坚凡上诉提出,其不知道所销售的汽车是赃车,一审量刑太重等,均要求查清事实依法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东茹审判员 连辉海审判员 陈志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洪梓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