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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全斌与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全斌,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769号原告闫全斌,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陕西省大荔县。被告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闫全斌与被告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全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全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徐峰章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宝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