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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家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盟家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占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270号原告阿拉善盟家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维刚,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马占明,男,34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阿拉善盟家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拉善盟家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免予收取。审判员 董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格根塔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