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成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北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成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北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878号原告:重庆成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和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26556G。法定代表人:葛学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钦文,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选,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北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勤业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9864823H。法定代表人:王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玉,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俊,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成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北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伊采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成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成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成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元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龙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