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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宝义与XX、周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义,XX,周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274号原告李宝义,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引龙河农垦社区第三管理区职工,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垦社区。委托代理人蒋续玲,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引龙河农垦社区第三管理区职工,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垦社区。被告XX,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引龙河农垦社区第七管理区职工,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垦社区。被告周威,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引龙河农垦社区第七管理区职工,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垦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义与被告XX、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义以与被告XX、周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义与被告XX、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宝义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原告李宝义承担。审判长  杨传革审判员  夏晓红审判员  张建亮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