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宝义与XX、周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义,XX,周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274号原告李宝义,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引龙河农垦社区第三管理区职工,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垦社区。委托代理人蒋续玲,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引龙河农垦社区第三管理区职工,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垦社区。被告XX,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引龙河农垦社区第七管理区职工,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垦社区。被告周威,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引龙河农垦社区第七管理区职工,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垦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义与被告XX、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义以与被告XX、周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义与被告XX、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宝义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原告李宝义承担。审判长 杨传革审判员 夏晓红审判员 张建亮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