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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長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長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48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長往,男,苗族,1998年8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黄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長往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一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長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潘長往至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甬江南路兴育网咖,趁被害人余某在60号机位座椅上睡着之际,将其放置在该机位电脑桌上充电的VIVO牌移动电话机一部及充电器一个窃走,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841元。另查明,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潘長往在北仑区大碶街道火雷网吧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潘長往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宁波市北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長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長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長往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長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潘長往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841元,返还被害人余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