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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海彬与李汉娟、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彬,李汉娟,陈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897号原告:林海彬,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李汉娟,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建国,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林海彬与被告李汉娟、被告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林海彬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海彬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彬撤诉。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林海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薇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