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海彬与李汉娟、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彬,李汉娟,陈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897号原告:林海彬,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李汉娟,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建国,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林海彬与被告李汉娟、被告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林海彬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海彬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彬撤诉。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林海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薇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