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和西宁原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西宁原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4民初1095号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564913307Y(1-1),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国际建材商城(建材区401-407号)。以下简称渠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永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兰、马莉娟,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西宁原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13731L,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219号。以下简称原田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继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斌,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渠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原田公司、西宁市城西区虎台杰森花园小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元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渠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西宁市城西区杰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渠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兰、马莉娟、被告(反诉原告)原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渠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原田公司支付渠源公司供货安装费1463114元,逾期违约金41033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渠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0日渠源公司与原田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2014年杰森花园住宅楼节能改造项目供热计量系统安装”项目由渠源公司提供设备并安装,项目安装费用总计2080280元,由原田公司将城北怡景园小区四号楼2单元X号、五号楼1单元X号两房折抵支付工程款,在经市局及省厅主管财政拨付项目改造资金后,原田公司在七日内日付清全额工程款,渠源公司在2016年5月24日交付工程并签订了《工程完工交接报告》,该资金已于2016年1月6日拨付到位,但原田公司却迟迟不予履行支付,现请求依法支持渠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原田公司辩称,原田公司与渠源公司双方合同关系存在,但是原田公司所欠金额不符。依据合同约定按每平方米19元计算安装费,但是实际并没有全部完工,应该按照实际完工的面积进行计算。双方约定的首付款以两套住房折抵,其中一套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另外一套因渠源公司原因导致没有办理过户,总共折抵价值为1062594元。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是财政拨付款之后,渠源公司在工程未完工之前原田公司已支付50%工程款,故违约金诉求应予以驳回;计热系统至今未完工也未验收,因双方约定结算是以建筑面积为准,现有229户尚未安装,应以总面积除以户数,确定已安装面积。现在原告未提出解除合同,原田方保留要求渠源公司就工期逾期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渠源公司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工程逾期违约金526721元,并由渠源公司承担本诉与反诉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0日原田公司作为甲方与渠源公司作为乙方就“2014年杰森花园住宅楼节能改造项目供热计量系统安装”签订了一份《供货安装合同》及《安装解决方案》。《供货安装合同》中第三条2项约定:项目共计建筑面积109488.42㎡;第四条约定:乙方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第五条约定:结算方式按合同约定面积每平方米19元结算,合计项目总费用为2080280元;第六条第2项约定:乙方应当在正式施工开始后70日内安装完毕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乙方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验收,无正当理由超过15日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对付款方式该合同第八条约定:经市局及省厅主管财政拨付项目改造资金后,甲方在七日内按拨付比例向乙方支付热计量改造费用;关于双方义务与责任该合同第九条2.4项约定:乙方在安装完工后,因甲方协调还是有部分设备不具备安装条件而未安装的设备,在质保期内,经甲方协调,乙方有义务再进行两次补装工作。《安装解决方案》约定安装的供热节能系统包括1、室内无线温度传感器、2、室内卧室温度传感器、3、RD-20IRE温度采集终端、4信号协调器、5超声波热量总表、6检测中心六部分组成。同日原田公司与渠源公司还签订了一份《供货安装合同(附件)》,该合同约定原田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北城怡景园小区两套住房作为杰森小区供热改造安装费用顶给渠源公司,顶账房屋单价5700元/㎡,顶账总金额为1060200元。2014年10月20日原田公司与渠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供货安装合同(附件)》,增加了5017.6㎡安装工程面积,以每平方米19元计。至此总工程面积为114506.22㎡,总工程款为2175614.38元。2015年12月22日渠源公司以安装小区业主中有不同意安装或长期不在家的住户,在2014年10月安装完毕后又进行多次补装仍有住户无法安装向杰森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发出《杰森花园最终补装协调函》明确在2016年1月10日前将不能安装的住户设备交付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竣工交接。2016年5月24日渠源公司与原田公司项目负责人杨生山达成的《关于杰森花园小区部分设备无法安装说明》中明确:经项目部安装方渠源公司和项目建设方原田公司协商同意,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部分设备不再安装,项目安装方渠源公司即可做好完工项目系统交接手续。截止至今尚有杰森花园小区229户尚未安装户内供热节能设备即室内无线温度传感器和室内卧室温度传感器。2016年5月24日由西宁城西区虎台杰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渠源公司签订了《工程完工交界报告》。后渠源公司要求原田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原田公司以渠源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安装工程拒绝支付,并要求渠源公司承担工期逾期的违约金,导致双方纠纷产生。因渠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将229户室内无线温度传感器和室内卧室温度传感器交付渠源公司或杰森物业的书面证据。本院向原田公司及渠源公司在示明是否对渠源公司完成工程量或尚未完成工程量提出鉴定申请后,双方均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渠源公司向本院提交由其采购设备的深圳市丰利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询价回复函,经质证原田公司与渠源公司对该公司出具的室内无线温度传感器单价为45元,室内卧室温度传感器单价为25元的询价回复函均无异议。229户室内安装供热节能设备价款共计16030元。另查,渠源公司与原田公司在签订以房屋顶付工程款的《供货安装合同(附件)》后,将约定的北城怡景园小区4号楼2单元X室过户于渠源公司总经理冯永成名下,对约定顶付的五号楼1单元1113号61㎡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再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下发的青建科【2015】127号《关于下达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规定,加大地方配套资金筹措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验收情况,按一定标准将以奖代补资金予以下达。2017年7月12日西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出具《关于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相关情况的说明》,明确对杰森花园小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已于2016年1月6日全额拨付至此项目建设单位原田公司。经本院核实西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明确杰森花园小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工程尚未验收。本院认为,渠源公司与原田公司之间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及两份《供货安装合同(附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为供货安装合同,工程总价款包括供货价格和安装施工价款总计价款。但双方在该合同中对工程价款是以约定的总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渠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因有住户由于不同意或无人居住无法安装,致使渠源公司在多次补装后由双方确认尚有229户住户的室内无线温度传感器、室内卧室温度传感器未能安装。依据2016年5月24日渠源公司与原田公司项目负责人杨生山达成的《关于杰森花园小区部分设备无法安装说明》经项目部安装方渠源公司和项目建设方原田公司协商同意,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部分设备不再安装,项目安装方渠源公司即可做好完工项目系统交接手续。庭审中原田公司与渠源公司双方明确未完成工程量即229户住户尚未安装供热节能设备,且229户未安装不影响整个节能工程运用,渠源公司要求应以合同约定总价款支付工程的主张,因229户节能设备实际未进行安装,且渠源公司无证据证实将229户节能设备交付于原田公司,该设备费用应予以在工程价款中扣减;提出对原田公司约定顶付工程款的尚未办理过户手续61㎡的房屋不再同意顶付,要求继续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因双方在形成顶付工程款协议后,该协议渠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撤销,该协议应继续履行;故原田公司尚欠渠源公司工程款为2175614.4元-1060200元-16030元=1099384.4元;渠源公司提出应由原田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因渠源公司在交付完成工程后,未按渠源公司在《杰森花园最终补装协调函》承诺向原田公司交付229户未安装的户内节能设备,不能认定工程全部交付,对此双方均有责任,渠源公司提出原田公司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该诉求不能支持。对原田公司提出该工程尚未由政府部门验收,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辩称,因渠源公司在交付工程完工报告时双方明确除229户设备未安装外,其他工程已经交付,且该工程款已由财政拨付到原田公司账户,政府节能办未对原田公司工程验收,不影响渠源公司的工程结算,该辩称不予采纳;对原田公司提出229户工程款不仅包括节能设备价款也包括施工工程劳务价款且该工程尚未实际竣工验收的辩称,因依据双方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第九条第1.2项约定“甲方应当安排专职人员配合乙方安装、协调并满足乙方所需施工条件以保证乙方顺利无障碍进行施工作业”该229户无法安装不能施工并非渠源公司原因,且原田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已同意放弃对229户住户的安装施工,该辩称不予采纳;对原田公司提出以合同约定总面积除以小区住户面积,来确定渠源公司完成工程量的辩称,因该工程包括住户入户的节能设备安装和小区楼层单元整套节能设备的安装施工,原田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不符合合同实际履行状况,不予采纳;对原田公司提出因渠源公司尚未完工延期施工应支付工程逾期交付违约金的反诉主张,因该工程延期无证据证明是渠源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西宁原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099384.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宁原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工程逾期违约金526721元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诉讼费23582元,减半收取1179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渠源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716.4元,被告(反诉原告)西宁原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74.6元。反诉诉讼费用453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宁原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玉花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