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包光荣与王布和、赵七十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光荣,王布和,赵七十三,周金全,马满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2223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包光荣,男,1982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王布和,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赵七十三,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周金全,男,1944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马满达,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包光荣与王布和、赵七十三、周金全、马满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王布和、赵七十三、周金全、马满达应支付申请人包光荣案款:50000元及调解书确定的利息。诉讼费2250元。本院已于2017年2月22向四被执行人王布和、赵七十三、周金全、马满达(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现查明,三被执行人赵七十三、周金全、马满达下落不明。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王布和在内蒙古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有存款3247.77元(已经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赵七十三在内蒙古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有存款22766.29元已经划拨扎赉特旗人民法院账户22700元;周金全在内蒙古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有存款39914.55元已经划拨扎赉特旗人民法院账户39900元;没有查找到马满达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8月9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包光荣,其不能提供四被执行人王布和、赵七十三、周金全、马满达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包光荣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锦涛审判员敖宝泉审判员张天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杜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