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广与文玉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文玉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218号原告:赵广,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孝元,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玉花,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与被告文玉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广以需要核实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原告赵广负担。审判员  赵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