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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广熙职务侵占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91号杨广熙:你因职务侵占、公司人员受贿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泰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认定你将49691元占为已有错误,该笔钱款中的28000元系单位弥补你垫付公用的费用,21691元是你任分公司经理包干费的结余部分;原审违法办案,徇情报复,诱供逼供”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原审认定你将49691元占为已有错误,该笔钱款中的28000元系单位弥补你垫付公用的费用,21691元是你任分公司经理包干费的结余部分”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任杨子江药业集团驻安徽销售公司经理期间,指使公司内勤季加俊伪造租房协议,用购买的空白发票填写总额为40360元的“租房费”。“发票”报支后,你除支付房租12000元外,将其余28000余元占为已有。你公司规定经理报支费用是限额,只能实报实销,对结余部分不可以虚报。你以经理费用名义在单位财务报销,虚报款项21691元全部占为已有。综上,你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明显,你申诉称该笔钱款中的28000元系单位弥补你垫付公用的费用,21691元是你任分公司经理包干费的结余部分没有提出相关的证据及线索予以证实,该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你提出“原审违法办案,徇情报复,诱供逼供”的申诉理由���因你在复查期间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上述主张无事实依据,该申诉理由亦是不能成立的。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