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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黎国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黎国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836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徐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杰,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国明,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黎国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国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4963.7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和相关费用(详见附件),上述款项暂计至2017年3月17日为8860.5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卡号为62×××91,并承诺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等有关信用卡文件。截至2017年3月17日,该信用卡账户逾期欠款已达8860.52元(详见附件)。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原告的起诉状附件为《信用卡欠款明细》,列明被告所持信用卡欠本金4963.78元、利息3846.74元、其他费用50元。诉讼中原告主张从2017年3月18日后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收,诉请的50元其他费用系指挂失手续费。被告黎国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被告的信用卡开卡申请表及所附《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被告的信用卡交易明细、原告官网公布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服务收费名录》。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贷款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挂失手续费为每卡5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黎国明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黎国明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黎国明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和挂失手续费,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国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卡号62×××91)欠款本金4963.78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17日的利息为3846.74元,此后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挂失手续费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黎国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英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