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4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吴双发与王俊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双发,王俊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295号原告:吴双发,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王俊生,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双发与被告王俊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双发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双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双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双发负担。审判员  张龙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穆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