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吴双发与王俊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双发,王俊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295号原告:吴双发,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王俊生,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双发与被告王俊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双发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双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双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双发负担。审判员 张龙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穆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