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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晓迎与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迎,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661号原告:孙晓迎,女,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孙辉,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金寨县。原告孙晓迎诉被告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孙辉将借款3700元送至法院,该款原告孙晓迎已领取,故原告孙晓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晓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晓迎自原负担。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