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晓迎与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迎,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661号原告:孙晓迎,女,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孙辉,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金寨县。原告孙晓迎诉被告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孙辉将借款3700元送至法院,该款原告孙晓迎已领取,故原告孙晓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晓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晓迎自原负担。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