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根石与尚龙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根石,尚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根石,男,生于1946年10月24日,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尚龙杰,男,生于1970年6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根石与被执行人尚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尚龙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尚龙杰名下登记有汽车一辆(车牌豫M×××××,大众汽车牌,车辆识别代码7088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尚龙杰名下登记的汽车一辆(车牌豫M×××××,大众汽车牌,车辆识别代码708800),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白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