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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庆山、徐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山,徐永强,张国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庆山,男,1961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申请执行人徐永强,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执行人张国桥,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5)宁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国桥在农行沧州东光县支行东环路分理处的账号:62×××69内存款174978.9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准支取、转账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