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蒋德堂、罗全玉与叶培虎、戴青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堂,罗全玉,叶培虎,戴青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038号原告:蒋德堂,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罗全玉,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亚平,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培虎,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戴青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蒋德堂、罗全玉诉被告叶培虎、戴青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戴青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德堂、罗全玉撤回对戴青玉的起诉。审判员 左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齐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