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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蒋德堂、罗全玉与叶培虎、戴青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堂,罗全玉,叶培虎,戴青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038号原告:蒋德堂,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罗全玉,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亚平,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培虎,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戴青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蒋德堂、罗全玉诉被告叶培虎、戴青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戴青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德堂、罗全玉撤回对戴青玉的起诉。审判员  左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齐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