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小明、朱仁龙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明,朱仁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明,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章,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仁龙,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浦县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利,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小明因与被上诉人朱仁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3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七十条(?javascript:SLC(98761,153)?)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3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小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1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蒋舒红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