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某3、邹某等与王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3,邹某,王某1,王某4,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564号原告:王某3,男,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邹某,女,194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王某1。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被告王某1之母),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王某4,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王某2。法定代理人:王某4(系被告王某2之母),身份信息同上。原告王某3、邹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4、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3、邹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3、邹某以本案与(2017)鲁0306民初1526号共有纠纷案一并调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3、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49.00元,减半收取计274.50元,由原告王某3、邹某负担。审判员 孙伯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