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289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刘某,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征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似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