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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289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刘某,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征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似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