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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699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孟某,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虎伍豪人民陪审员  李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霍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