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学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刑初55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学刚,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逃逸,于2017年1月1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刘中保,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学刚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学刚及其辩护人刘中保、被害人左某父亲左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焦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7时04分许,被告人马学刚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在固始县312国道与西环路交叉口东约200米处路段倒车时,遇左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312国道固始段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左某的摩托车撞到马学刚农用三轮车的左后方,事故致左某受伤,两车受损。肇事后马学刚驾车逃离现场。左某的伤情经鉴定属重伤二级。马学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学刚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学刚当庭辩解称,他是准备倒车,他没有倒车,他车停着他(左某)撞得;他(左某)摔倒以后,他扶他(左某)起来,他(左某)就起来走了,他才把车挪走的。辩护人刘中保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学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且受害人过错明显;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现金三万元;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希望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7时04分许,被告人马学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在312国道固始县城区路段与固始县城区西环路交叉口东约200米处倒车时,遇被害人左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312国道固始段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左某的摩托车撞到马学刚农用三轮车的左后方,事故致左某受伤,两车受损。肇事后,马学刚驾车逃离现场。2017年1月13日,马学刚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逃逸,被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2月6日,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学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卸三轮车在路面上未确认安全后倒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左某对该起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2017年3月21日,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鉴定意见,左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7月31日,马学刚的儿子马某某与左某的父亲左某甲达成赔偿协议,马学刚赔偿左某的医疗费等18万元,并取得了左某甲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马学刚个人基本情况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后他人报案的情况。3、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马学刚立案侦查的情况。4、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证、逮捕证,证明对被告人马学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5、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马学刚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逃逸,被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的事实。6、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马学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无前科的情况。7、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承担责任的情况。8、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马学刚在事故发生后,被传唤到案的情况。9、刑事谅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马学刚已赔偿左某的医疗费等18万元,并取得了左某甲的谅解。10、证人证言:(1)郭某某证言,2017年1月13日凌晨5点钟,他跟着送水泥的大车来到了老马(马学刚)家,老马又叫他帮装了30包水泥送到他家对面的一户人家,送完后老马又驾驶农用三轮车把他们拉了回来,在他家门口倒车的时候,有一辆摩托车就直接撞到了老马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上了,接着他们就走了。(2)马某乙证言,具体哪一天她忘了,她记得早晨起来6点钟左右,老马(马学刚)驾驶农用三轮车带着她和郭某某、陈某某一起在固始县312国道给人卸水泥,准备回老马家继续装水泥,在他们到老马家之后,他(老马)在他家门口准备倒车时,从东边过来一辆两轮摩托车,结果摩托车撞到老马驾驶的三轮车左边车尾,骑摩托车的人倒在旁边绿化带附近,摩托车倒在路北面非机动车道内。他们见撞到人,他们三个人就走了。(3)陈某某证言,具体是哪一天她忘了,是早晨起来6点钟左右,老马(马学刚)驾驶农用三轮车带着她和郭某某、马太兰一起在312国道给人卸水泥,准备回老马家继续装水泥,在他们到老马家之后,他(老马)在他家门口左转弯准备倒车时,突然有一辆摩托车撞到老马驾驶的三轮车上了,骑摩托车的人倒在旁边绿化带前面,摩托车倒在路北面非机动车道内。他们见撞到人,他们三个人就走了。11、被害人左某的陈述,他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从固始城关一路段出发,沿着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在他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发生什么事他不知道。当他醒过来的时候,已经在合肥105医院了。12、被告人马学刚供述与辩解,2017年1月13日6时许,他驾驶一辆无牌照农用三轮车,装了三十包水泥去给他家斜对面让某某家送水泥,当时车上加他一共是四个人,那三个人是给他卸水泥的,在他们把水泥卸到让某某家之后,他就准备返回家里。当时他是从他家斜对面一个路口出来,在到他家门口之后,他先是朝右打方向,接着朝左转把车头调朝南,准备朝北倒车。这时候从东边过来一辆两轮摩托车,结果他骑的摩托车撞到他车左后方了。之后,他就从车上下来了,车上的另外三个人见他碰到人了,他们就走了。当时那个伤者在西边那个绿化带旁边躺着,他见状就上去扶他,问他可有啥事,他没有说话,从地上起来坐在他家门口一棵树旁边。他见他(伤者)能走,就把车开到他家东边变压器旁边。之后,他就朝东走,准备到他闺女那,在经过邻居王某某门口时,他跟王某某说,西边有人撞坏了,打电话报警。因为他当时比较害怕,想躲避这个事,就步行朝他闺女家走。他闺女叫他赶紧到交警队去,他没有去。吃过中午饭之后,他到哑巴那剪头发不久,交警队的人就过去了。当时他正准备倒车,在那停着。13、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鉴定意见,认定左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的情况。14、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现场的情况。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固始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马学刚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学刚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学刚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肇事后没有在现场报警,也没有在现场等待处理,而是选择了逃离现场,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逃逸。案发后,被告人已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学刚当庭辩解,他是准备倒车,他没有倒车,他车停着他(左某)撞得;他(左某)摔倒以后,他扶他(左某)起来,他(左某)就起来走了,他才把车挪走的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刘中保提出,被告人马学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且受害人过错明显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矫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马学刚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学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刘康学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