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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与张运文、赵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张运文,赵彬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298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95478701C。法定代表人:唐南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该公司职员。被告:张运文,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赵彬,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运文、赵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友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鉴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