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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菊英与钟正民、李富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英,钟正民,李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张菊英,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钟正民,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李富梅,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张菊英与被执行人钟正民、李富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邵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钟正民、李富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菊英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钟正民、李富梅有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