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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匡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匡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995号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6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7AY054。法定代表人:邓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灵云,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兴楠,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匡灿,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匡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 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