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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与四川省古蔺奢王府酒业有限公司、车宗林、霍云香、车学林、张清菊、刘光礼、谢朝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四川省古蔺奢王府酒业有限公司,车宗林,霍云香,车学林,张清菊,刘光礼,谢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4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9050506195。法定代表人:钟勇,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古蔺奢王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75231474XJ。法定代表人:车宗林,总经理。被执行人:车宗林,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霍云香,女,1966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车学林,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张清菊,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刘光礼,男,1957年9月4日出生,住��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谢朝芳,女,1954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古蔺奢王府酒业有限公司、车宗林、霍云香、车学林、张清菊、刘光礼、谢朝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以法院在评估被执行人四川省古蔺奢王府酒业有限公司财产过程中给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机会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