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李森林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李森林,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民终2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执行案外人),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玉甫,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双桥区法制办工作人员,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柱,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森林(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4月28日生,满族,无业,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鹏,河北管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住所地: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综合办公楼5层503室。法定代表人:陈明生,总经理。上诉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李森林及原审第三人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主要事实没有审查,导致判决结果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在未从实体上审查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情况下,依据《民诉法解释》三百一十三条作出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李森林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森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准许执行第三人所有的户××为××区卧龙山庄领导小组账户存款3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局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冀0802执9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双桥区卧龙山庄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存款130万元。2016年12月15日,被告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又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本院执行局作出(2016)冀08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准许被告撤回异议申请。2017年1月10日,被告再次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执行局作出(2017)冀080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冀0802执9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冻结双桥区卧龙山庄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存款的执行行为,原告不服,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查明,现由第三人开发的卧龙山庄项目系城中村改造项目,为推进该项目建设,解决该项目的遗留问题,2015年,被告成立双桥区卧龙山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以双桥区卧龙山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开设了三方共管账户。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或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后,再次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了(2017)冀080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冀0802执9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冻结双桥区卧龙山庄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存款的执行行为,故本院作出的(2017)冀080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违法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同时,在执行(2016)冀0802执905号之一执行裁定时,应认真核准该案执行标的款数额。判决:准许执行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2执905号之一执行裁定中与原告李森林和第三人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相关的执行案款。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依照该规定撤销了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0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上诉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亚秋审判员 裴赤博审判员 高伶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明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