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雷彪、程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雷彪,程前,周晚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雷彪,男,196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劲松,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燕,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前,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晚霞,女,196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郭雷彪因与被上诉人程前、周晚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红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红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雷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汪西菲审判员 刘卫平审判员 罗云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