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杨宏友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执77号移送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法定代表人尚伟参。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路112号。委托代理人朱景满,工作单位边防支队法制科。被执行人杨宏友,男,彝族,小学文化,农民,1985年生,家住:云南省大姚县三岔河乡。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刑。杨宏友运输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中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依法将涉案桑塔娜(大众)牌轿车一辆移送我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5)临中刑初字479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规定,依法将涉案车辆桑塔娜(大众)牌轿车予以没收原所有权属归罪犯杨宏友所有。2016年7月29日被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依法扣押,后随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委托临沧新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价值评估,估价结论为:价值14000元,2017年8月8日经司法拍卖、变卖由自然人王惠林以最高价18400.0元竞得,并已支付购买成交价款,成为合法买受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宏友名下的桑塔娜牌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惠林所有。买受人王惠林可持本裁定到临沧市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执行员 李辉银执行员 张文明执行员 何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