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罗小平,熊航京,陈灿,徐文林,宋易鸿,陈日,蒋瑛,杨新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348号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信江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56425956P。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董事长。被申请人: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六路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36354143Q。法定代表人:陈灿,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罗小平,女,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熊航京,男,汉族,1958年2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陈灿,女,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徐文林,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宋易鸿,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陈日,女,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蒋瑛,女,汉族,1964年5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申请人:杨新平,男,汉族,1960年6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鹰潭市福神汽贸有限公司、罗小平、熊航京、陈灿、徐文林、宋易鸿、陈日、蒋瑛、杨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1、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罗小平、熊航京位于九江市九瑞大道以北、沙阎北路以西地块现代综合大市场第87栋不分单元105号至122号共18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赣(2016)九江市不动产权第0062080号、0062089号、0062103号、0062111号、0062113号、0062114号、0062115号、0062116号、0062126号、0062127号、0062133号、0062140号、0062146号、0062150号、0062160号、0062172号、0062177号、0062180号);2、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罗小平、熊航京位于九江市九瑞大道以北、沙阎北路以西地块现代综合大市场第87栋不分单元105号至122号共18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赣(2016)九江市不动产权第0062080号、0062089号、0062103号、0062111号、0062113号、0062114号、0062115号、0062116号、0062126号、0062127号、0062133号、0062140号、0062146号、0062150号、0062160号、0062172号、0062177号、0062180号);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