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04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蒋琴诉蔡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琴,蔡庆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604民初986号 原告:蒋琴,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蔡庆斌,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凤城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蒋琴诉被告蔡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琴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庆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琴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庆斌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琴承担。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