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6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崇华与王龙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崇华,王龙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6151号原告:唐崇华,男,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法定代理人:穆丽丽(系原告唐崇华的妻子),住山东省平度市田庄镇穆家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武,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龙德,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唐崇华与被告王龙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拒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崇华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蔡伟明代理审判员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侯炜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