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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10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陕西欧迪森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凯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欧迪森工程有限公司,李凯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0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欧迪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秦玉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瑜堃,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凯凯,男,1988年12月2日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霍武芝,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欧迪森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凯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陕西欧迪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陕西欧迪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欧迪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陕西欧迪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峰审 判 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冯旭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