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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6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凯缘等申请执行段生筑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凯缘,段生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6执77号申请人吴凯缘,男,贵州省丹寨县人。法定代理人吴育敏,女,水族,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龙泉镇建设北路刘刚门市(吴凯缘母亲)。被执行人段生筑,男,贵州省丹寨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凯缘、吴育敏与被执行人段生筑抚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段生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段生筑于2017年8月5日提出执行异议。2017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吴凯缘、吴育敏以需另行诉讼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黔东民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泉宁审判员  王 彪审判员  吴腾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家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