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权春玲与长春市龙泽信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春玲,长春市龙泽信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591号原告:权春玲,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龙泽信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肖凤贤,经理。原告权春玲与被告长春市龙泽信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权春玲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权春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