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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银怀庆与被申请人夏保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银怀庆,夏保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银怀庆,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保来,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农民。再审申请人银怀庆因与被申请人夏保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陕05民终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银怀庆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成立土地转包合同关系明显错误,并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申请人是与村集体之间建立了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且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提供了村委会的通知、土地花名册、土地承包金收据等证据,但一审不查证核实,二审当庭宣称去村上核查证据,申请人亦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后二审却未经查证而直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判决书,该草率行为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以申请人在诉争的土地上种枣搭棚,且投资巨大,据此认定被申请人要求终止合同之诉求显然不利于生产,故认为该合同应继续履行正确,判决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纳土地承包金亦无不当。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及请求,经查,一、二审依据生效的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土地转包合同关系,申请人提供的村委会通知、土地花名册、土地承包金收据及其与村集体组织建立土地承包合同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既有事实依据,亦有法律依据;且本案被申请人之诉求与其当年之诉求不尽相同,故一、二审受理此案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所持再审申请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银怀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银怀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豪玲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妮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