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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970许谐青与祖康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谐青,祖康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970号申请执行人:许谐青。被执行人:祖康棉。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许谐青与祖康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许谐青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祖康棉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侯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