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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娄淑芹与被执行人李桂岩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淑芹,李桂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娄淑芹,女,1952年1月8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李桂岩,男,1952年3月8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娄淑芹与被执行人李桂岩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案,本院作出(1999)古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娄淑芹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1999)古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归原告娄淑芹所有。原告给付房屋折抵款人民币25000元、楼房装修款人民币6650元。(上述款项已给付)据此,申请执行人娄淑芹向本院申请,要求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照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更名为娄淑芹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