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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017)湘0502民初617刘某某等人诉李某某等人民间借贷一审调解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502民初61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出生,现住邵阳市双清区建设路。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建设路社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出生,现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址:邵阳市双清区。原告刘某某、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陈某某诉称:2014年4月8日,被告李某某、杨某某为扩大轮胎经营规模,向原告刘某某、陈某某借款55万元;2015年6月两被告归还两原告借款8万元,尚欠47万元,至今未还。现两原告要求两被告还借款本金47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拖欠原告刘某某、陈某某借款47万元,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分五次偿还,2017年9月30日归还2万元,同年11月30日归还5万元;2018年2月10日归还8万元;2018年6月30日归还10万元;2019年1月30日归还22万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青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