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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庄德明与刘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德明,刘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386号原告:庄德明,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址铁力市。被告:刘聪,男,1985年5月4日出生,住址铁力市。原告庄德明与被告刘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庄德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庄德明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计193.50元,公告费600元,由庄德明负担。审 判 长  丁 珊审 判 员  赵为群人民陪审员  孟凡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孟招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