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靖银与刘殿朋、吕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靖银,刘殿朋,吕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932号原告:侯靖银,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刘殿朋,男,50岁,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吕玉秀,女,50岁,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靖银与被告刘殿朋、吕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靖银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殿朋、吕玉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靖银撤回对被告刘殿朋、吕玉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侯靖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世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