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宋岩波与日照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02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宋岩波,男,1982年1月10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娟,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日照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定代表人:秦文强,经理。申请执行人宋岩波与被执行人日照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宋岩波主张被执行人日照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宋岩波与被执行人日照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宋岩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请求终结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鲁1102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宋岩波与被执行人日照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