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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李洪基与李建君、李建康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基,李建君,李建康,李建富,李建兰,李治芬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830号原告:李洪基,男,193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绪露,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君,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建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建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建兰,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李治芬,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李洪基与被告李建君、李建康、李建富、李建兰、李治芬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洪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洪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洪基负担。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雨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