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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民终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安尚、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安尚,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民终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安尚,男,1953年2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退休职工,住田东县右江矿务局机关宿舍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党生,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东路**号。负责人:言志军,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运文,广西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安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5月2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7年8月2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黄安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党生,被上诉���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运文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黄安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共计296766元(即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铁皮石斛种植大棚和被上诉人的电线电杆在大风作用下同时吹倒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被上诉人的电杆电线倒塌,将上诉人的种植大棚压垮事实清楚,该事实由上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被上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以及上诉人提供的村委证明和证人证言证实,这些证据相互印证,特别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这些照片显示,上诉人的铁皮石斛种植大棚倒塌的位置,倒塌的方向和被上诉人电线电杆倒塌的位置、方向完全吻合。这些照片中没有迹象显示上诉人的铁皮石斛种植大棚是被风吹倒后才被被上诉人电杆电线压住,因为如果是上诉人的铁皮石斛种植大棚首先被风吹倒,其倒塌的材料应当是凌乱不堪,而不是与被上诉人电杆电线倒塌的位置、方向高度一致(详见现场照片)二、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系被上诉人所属的电线杆折断后悬挂的电线和电缆压塌上诉人的大棚,造成经济损失。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被上诉人方承担举证责任。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辩称,上诉请求一项一审法院调取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事件的发生只能要求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2、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按照判决��结果应予分配。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查明事实较为接近事件的发生经过,一审法院在该法律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规定予以认定案件事实是符合高度盖然性的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一审的判决。黄安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71766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间接经济损失1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初,原告承包田阳县五村镇康华村村民委员会后面的旱地1.2亩,于同年2月开始搭建铁皮石斛种植大棚,至同年4月份建设完工,并于当月完成全部铁皮石斛苗的种植。同年8月份,被告将广播电视网络线路经038号等电杆,立于原告的铁皮石斛种植大棚旁边。2016年4月17日下午4点左右,该地出现较强冰雹、雷电大风天气,最大风速达到25.9米/秒(9-10级),雨量为18毫米,大风将被告038号电杆电线和原告铁皮石斛种植大棚吹倒塌,被告电杆的电线压在原告铁皮石斛种植大棚上边,造成原告在大棚内种植的铁皮石斛损毁。事发后,原告及被告方工作人员均到现场查看,并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16年5月21日,原告单方向百色德公资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评估。评估结论为:原告铁皮石斛大棚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71766元,鉴定费为6000元。被告对该评估报告及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经被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中望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重新进行鉴定,2017年2月8日作出评估结论报告,损失的价格为162861元,被告已交纳鉴定费8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因大风吹倒原、被告的设施倒塌,造成原告的铁皮石斛损毁而引起的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被告电杆电线倒塌压到其铁皮石斛种植大棚造成损失;而被告则主张原告铁皮石斛种植大棚先倒塌后,其电杆电线才倒塌,造成损失,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原、被告对各自的财产及设施设备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在风力作用下,将电杆电线和铁皮石斛种植大棚同时吹倒,电线压在铁皮石斛种植大棚上边,造成大棚内的铁皮石斛损毁,故原、被告对此损害结果应承担同等责任,即各承担50%的责任。本案有两次鉴定结论,原告在诉前自行委托鉴定,因被告有异议,经被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双方均无异议,故本案的财产损失应以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参考,即162861元。双方已支付的鉴定费(原告6000元,被告8000元)由各自承担。原告请求赔偿间接经济损失125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赔偿原告黄安尚直接经济损失81430.5元(162861元×50%),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黄安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35元(原告黄安尚已预交),由原告黄安尚负担4524元,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负担1711元。本案鉴定费由原告黄安尚负担600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负担8000元(被告已支付)。二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无新证据提交。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其铁皮石斛种植大棚倒塌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田阳县气象局出具的证明,2016年4月17日下午3时至夜间,该县出现大范围冰雹、雷电大风强对流天气过程。在案发当地出现较强冰雹、雷电大风天气,最大风速达到25.9米/秒(9-10级),雨量为18毫米。上诉人提出当地并未发生田阳县气象局所述的大风天气,但其对该主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田阳县气象局出具的证明的客观真实性予以采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对于被上诉人电杆的电线压在上诉人铁皮石斛种植大棚上边,造成上诉人在大棚内种植的铁皮石斛损毁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但是否被上诉人电杆的电线压塌上诉���铁皮石斛种植大棚双方各执一词。上诉人提出应当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分配举证责任,但首先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铁皮石斛种植大棚的倒塌的结果与被上诉人的电线杆折断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予以举证,即证明系被上诉人电杆折断导致电杆的电线压塌上诉人铁皮石斛种植大棚。从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所述均描述的均是案发后的现场情况,并没有人亲眼看到被上诉人电杆的电线压塌上诉人铁皮石斛种植大棚。由于案发时当地有9—10级大风和雷雨天气情况,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未能举证证明上诉人铁皮石斛种植大棚系大风吹塌还是被上诉人电杆折断导致电杆的电线压塌,一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况,认定双方对各自的财产及设施设备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判决双方对损害结果应承担同等责任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其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51元,由上诉人黄安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凌文楼审判员  玉 江审判员  黄小萍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