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2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771号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209007635898962,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黄海东路1号楼604室。法定代表人陈连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雷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己减半),由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韦广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