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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旭平申请执行田强、李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平,田强,李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91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旭平被执行人:田强被执行人:李慧英张旭平申请执行田强、李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豫0391民初12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田强、李慧英偿还张旭平的欠款374156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旭平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强、李慧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391执1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雨执行员 郭玉峰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盛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