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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佳琪与被执行人任军芳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佳琪,任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文佳琪,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任军芳,女性,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申请执行人文佳琪与被执行人任军芳抚养费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文佳琪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佳琪以被执行人任军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于2017年8月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执字第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